第一章 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準
第一條 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第二條 取得一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所有電壓等級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一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4000萬元,凈資產4800萬元以上;
(三)5年內承擔過下列工程2項以上,且工程質量合格:
1.330千伏以上送電線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以上送電線路500公里;
2.33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2座或者22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5座;
3.220千伏以上電纜線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標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個。
(四)3年內從事電力設施安裝業務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1億元以上;
(五)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六)具有不少于160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于60人;
(七)具有不少于15人的電力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一級資質項目經理;
(八)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6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于30人;
(九)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于5人、安裝工長不少于20人、專職質檢員不少于3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于3人;
(十)具有專職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專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于3人;
(十一)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二)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條 取得二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22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二級承裝類承裝 (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凈資產2400萬元以上;
(三)5年內承擔過下列工程2項以上,且工程質量合格:
1.220千伏以上送電線路400公里或者110千伏以上送電線路500公里;
2.22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4座或者1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6座;
3.220千伏以上電纜線路40公里或者110千伏以上電纜線路80公里。
(四)3年內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6000萬元以上;
(五)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六)具有不少于120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7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于30人;
(七)具有不少于10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八)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5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于25人;
(九)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于4人、安裝工長不少于15人、專職質檢員不少于2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于2人;
(十)具有專職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專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于2人;
(十一)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二)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條 取得三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三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凈資產1200萬元以上;
(三)5年內承擔過下列工程,且工程質量合格:
1.110千伏以上送電線路200公里或者10千伏以上送電線路400公里;
2.1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2座或者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電工程4項;
(四)3年內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2000萬元以上;
(五)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六)具有不少于50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0人;
(七)具有不少于5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八)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4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于20人;
(九)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于3人、安裝工長不少于10人、專職質檢員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于1人;
(十)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專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于1人;
(十一)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二)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條 取得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35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凈資產6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4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于30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于5人;
(五)具有不少于2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3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于1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于2人、安裝工長不少于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 員不少于1人;
(八)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兼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于1人;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條 取得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五級承裝類承裝 (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元,凈資產24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于8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于2人;
(五)具有不少于1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15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于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于2人、安裝工長不少于6人、兼職質檢員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于1人;
(八)配備有至少1名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 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準
第七條 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第八條 取得一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所有電壓等級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維修。一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4000萬元,凈資產在4800萬元以上;
(三)具備連續2年以上承擔33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維修經歷或者具備連續4年以上承擔22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維修經歷;
(四)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五)具有不少于10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60人;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6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于40人;
(七)具有專職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專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于3人;
(八)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維修設備;
(九)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九條 取得二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22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維修。二級承修類承裝 (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凈資產2400萬元以上;
(三)具備連續2年以上承擔22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維修經歷或者具備連續4年以上承擔11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維修經歷;
(四)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五)具有不少于5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5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于30人;
(七)具有專職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專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于2人;
(八)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維修設備;
(九)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條 取得三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維修。三級承修類承裝 (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凈資產1200萬元以上;
(三)具備連續2年以上承擔11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維修經歷或者具備連續4年以上承擔1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維修經歷;
(四)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五)具有不少于3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4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于25人;
(七)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專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于1人;
(八)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維修設備;
(九)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取得四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35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維修。四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400萬元,凈資產48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于2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8人;
(五)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2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于10人;
(六)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兼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于1人;
(七)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維修設備;
(八)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取得五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維修。五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凈資產12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于1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五)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1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于5人;
(六)配備有至少1名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七)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維修設備;
(八)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準
第十三條 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第十四條 取得一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所有電壓等級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試驗。一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具備連續2年以上承擔33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試驗經歷或者具備連續4年以上承擔22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試驗經歷;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4000萬元,凈資產4800萬元以上;
(四)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五)具有不少于10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0人;
(六)具有專職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專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于3人;
(七)具有總面積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具有各專業試驗室和可試驗220千伏電壓等級的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戶內試驗大廳及試驗設備、可試驗330千伏電壓等級的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戶外試驗場及試驗設備;
(八)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取得二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22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試驗。二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具備連續2年以上承擔22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試驗經歷或者具備連續4年以上承擔11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試驗經歷;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凈資產2400萬元以上;
(四)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五)具有不少于6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35人;
(六)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專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于2人;
(七)具有總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具有各專業試驗室和可試驗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試驗設備;
(八)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取得三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試驗。三級承試類承裝 (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具備連續2年以上承擔11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試驗經歷或者具備連續4年以上承擔10千伏以上電力設施的試驗經歷;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凈資產1200萬元以上;
(四)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五)具有不少于4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
(六)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專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于1人;
(七)具有總面積不少于800平方米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具有各專業試驗室和可試驗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試驗設備;
(八)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取得四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試驗。四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800萬元,凈資產96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于2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
(五)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兼職安全監督人員不少于1人;
(六)具有總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具有各專業試驗室和可試驗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試驗設備;
(七)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取得五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試驗。五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400萬元,凈資產48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于10人的技術及經濟專業人員(含高級技師、技師和高級工),其中電力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以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五)配備有至少1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六)具有總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具有專業試驗室和可試驗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試驗設備;
(七)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